無線電視必載 政府責無旁貸(陳炳宏)
2010年04月03日蘋果日報
立法院在審查立委陳根德等人提出的廣電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案,即增訂公共電視、民營無線電視台,應提供「公眾收視」的傳播平台免費播出等權利的條文時,遭到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部分無線電視業者的反對,結果竟然是擇期再議。
老實說,在台灣真的很難得看到立院諸公認真在為人民的權益而立法,不是為政黨,就是為財團,再不然就是為自己,此次立委能主動替全民爭取無線電視收視權,實在令人感動。但很可惜的是,當立院諸公為人民權益而主張增訂無線電視必載條款時,卻遭受到阻擾,真令人氣餒,不過還是希望立委們能繼續堅持,以全民為後盾,勇敢爭取無線電視必載。
可能有許多電視觀眾不曉得甚麼叫無線電視必載。或許反過來說容易了解些,那就是如果將來立法院通過無線電視不必載,那表示每位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看電視的觀眾家裡,就未必會有現在的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與公視等無線電視可看。
不能剝奪收看權利
也就是說,無線電視必載是指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看電視的民眾,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依規定必須要載送至少目前五家無線電視台給所有的有線電視訂戶收看。因此,確立無線電視必載條款的意義即在保障,未來每位國人家中的電視一定會有現在所有的五家無線電視台可免費收看。
無線電視必載條款為何這麼重要,原因有許多,雖然有人在猜立委是在為中華電信MOD護航,但這不是我關心的重點。我最在意的是,無線電視頻率是全民所有,政府只是受全民託付去管理這些無線電視頻率而已,過去政府把無線電視頻率指配給五家無線電視台,讓他們利用此全民資產去製播節目供人民收視且亦獲致相當的利潤,因此免費收視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未來這卻可能變成買賣行為,即利用全民的無線電頻率以製播節目的商營無線電視台,未來卻會反過頭來要全民付費才給收看,這樣合理嗎?做個比喻,這有點像是有人把土地借給朋友種菜,到時候朋友卻反而要他付錢買在他土地種的菜來吃,大家評評理,這樣像話嗎?萬一落得如此,政府有盡到受全民託付管理無線電視頻率的職責嗎?還是故意要圖利電視業者啊?
雖然有人說電視數位化後頻道有很多,觀眾不差這幾個無線電視台。這種說法有點本末倒置,無線電頻率本來就是全民共有,民眾為何不能免費收看,還要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無線電視業者的臉色及協議。
如果說無線電視數位化後,無線台將從五台變成十五台,如果要全部必載,對屬於民營企業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來說,佔掉太多頻道空間,有強迫徵收他們所建置的有線系統頻道空間之嫌,這是有點道理。但我的看法是,至少應該明定,除公共電視集團所有頻道應該必載外,目前台、中、民視等三家民營無線電視台(數位化後的主頻)也都應該必載,不能剝奪全民收看現有無線電視台的權利,因為哪有電視數位化後,屬於全民資產的無線電視卻反而要民眾付錢才能收視?不然就請把無線電頻率還給政府,自己去經營衛星電視。
請提案立委繼續加油,也請想繼續免費收看無線電視的觀眾給這些立委掌聲,共同爭取無線電視必載權!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From: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08604/IssueID/20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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