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 星期三

宏論媒觀點/平台將依規定揭露資訊 新聞媒體也應揭露產權

 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計畫將臉書、YouTube等大型平台業者,並旁及於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業都納管;草案明訂,納管業者都必須遵守資訊揭露、透明度報告等八大類義務,若違反者最高可開罰1000萬元。

這項草案往好的方向想,平台業者往後要負擔的義務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義務。如此一來,平台業者必須對平台的內容及平台使用(消費)者負責,至少期望目前平台氾濫的一頁式詐騙廣告可以消失。

但通傳會才剛宣布此草案,立即引發爭議包括:平台業者自律機制如何組成與運作?另外雖然有「回歸各部會,並交由法院判定」的審決機制,但法院的判決會不會緩不濟急?還有專責機構是否具公信力?以及是否會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這些都是大哉問,看來不易解答,尚待各界集思廣益。

不過本文無意繼續討論《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影響,只是想藉此呼籲,如果平台業者應該負擔資訊揭露及透明度報告的義務,那影響民眾腦中圖像甚鉅的新聞媒體(含實體與網路)是否更應該資訊揭露及更透明營運呢?

【宏論媒觀點】前文《豈止是建商,各類財團早已掌控媒體》提醒消費者,應該先了解自己每天所接觸的新聞媒體的老闆是誰,才能了解為何不同媒體有不同「報導角度」,或者有些事大肆報導,有些卻完全一字不提?這些差異大都是被產權所影響。但對消費者而言,瞭解新聞媒體的產權說來容易,但絕大多數新聞媒體都不是上市企業,消費者到底該從何了解其產權,實在有其困難度。

藉由此次《數位中介服務法》要求業者揭露資訊的規定,筆者也想順勢建議,通傳會應該同步修訂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甚至將制訂的網際網路管理專法等,要求所有無線、衛星、網路等新聞媒體應該在官網揭露其產權,包括董監事及大股東的持股,並比照金控相關規定,持股超過5%的股東都應該在官網揭露,甚至規定超過1%股東都需揭露也不為過,讓想了解新聞媒體股東及股權的民眾都可以一目了然,因為新聞媒體對民主政治的影響甚鉅。

另外還有尚未修法但卻不斷面臨修法壓力的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雖然筆者還是反對刪除,但如果真要修法放寬,即便將黨政軍投資媒體改為間接持股不得超過5%或10%,都應該要有附屬決議,即所有黨政軍投資廣電媒體(不只是新聞媒體)都需要全面公布該媒體所有黨政軍持股,即便是低於法律規範比例的黨政軍股東亦皆應依規定公布名單。

根據筆者過去的學術研究發現,新聞媒體產權影響其內容甚鉅,這些影響有時來自老闆關係企業的行銷置入,有時來自老闆支持政黨的政策配合,有時更是來自老闆腦袋的意識形態,這些影響防不勝防,也無從規範,只能要求揭露其產權,至於老闆們如何影響其媒體內容,只能透過資訊公開讓消費者自行認定與判斷了,這只是最低的標準與最卑微的請求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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