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不當購買新聞 才是焦點 2007.05.22

紛擾好些天的三立新聞台二二八專題畫面誤植事件,終於可望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作出懲處後落幕。雖然現在報導焦點都在罰款與上課,不過仔細研究NCC的新聞稿,我發現三立事件背後真正該面對與處理的問題─政府不當出資對新聞媒體內容進行置入,NCC並沒有被藍綠口水淹沒而有所感知的,感謝老天。

從三立二二八專題發生畫面誤植爭議以來,似乎整個事件同樣被化約變成藍綠又該對決,但除此之外,各界並未藉此深思與檢討政府出資對新聞媒體進行內容不當置入的問題。不過NCC卻能在處分中強調「研議盡速修法,明文禁止政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台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面對此事件還在紛擾不斷時,NCC這點決議更具意義,實在比叫人上課要高明許多。

不應編預算買媒體
筆者以為,質疑政府利用預算購買新聞時段與內容進行政令宣導的思維,並不是在說政府不能宣導政令,而是主張政府不應以編列預算的方式去購買媒體的新聞時段與報導內容;說白話些,各行政機關及其首長有義務也應該有本事利用各種場合與機會去宣導政令,讓新聞媒體主動來報導,勇於面對媒體進行政策宣導與辯護,而不是以編列預算的方式去收買媒體,這種期待媒體拿人手軟以善待政府,我想這才是政府出資去置入新聞媒體的真正用意吧!

建議NCC應該利用這個機會再把研議中的節目(包括新聞)廣告化規範修正草案,再多方徵詢意見後好好修改,因為其實NCC上述的處分意見應該是勉勵自己的話,不然叫三立如何去「研議盡速修法」啊?

雖然置入性行銷規範議題真的有點千頭萬緒,不過可以概括分成四部分來分析:一是政策置入新聞、二是政策置入節目、三是商品置入新聞、四是商品置入節目。根據我個人的研究心得與意見,前三種都應該禁止,第四種應該還可以集思廣益去看如何規範,以盡速達到NCC的規範目標!對於前兩種置入型態,根據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廖淑君發表「政府從事電視置入性行銷法律規範之研究」建議,「可考量於《預算法》中,納入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之規範,交由監察院監督,建議可以加入類似『編列之預算不得用於置入性行銷,所稱之置入性行銷指政府隱藏其是訊息提供者的資訊,而將訊息偽裝成由政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之規定」。

我同意這是當前可行的規範模式,值得NCC參考。至於後兩種,除第三種應明令禁止外,第四種雖然日前NCC召開公聽會被轟到臭頭,但還是應該趕緊再集思廣益作積極處理。

行政解釋權可規範
但在未修法前,建議NCC還是可以利用《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令細則條文的行政解釋權去積極作為,趕緊行文媒體要求「各新聞台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更何況現在還有2001年頒布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不必真的等修法吧!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