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炳宏/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台視新聞台自律委員
兩個月前,筆者曾因TVBS移頻與換頻,以及台視新聞台移頻等頻道上下架問題,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該正視衛星頻道上下架及移換頻等市場行為,訂定並公告審議準則,好讓業者有所遵循。近日再因鏡電視拿到執照近一年半,卻仍未能獲NCC同意在有線電視系統上架,使得原本只是頻道上下架的市場行為,因為新聞頻道的高度爭議性,以及NCC是否行政怠惰,又引發近乎藍綠對決的紛爭。
過去曾有衛星頻道業者在拿到NCC營運執照後,就要求NCC要協助其在有線電視系統上架,其實這是不合理的要求。做個通俗的比喻,就是媒人介紹結婚,並不保證可以生男育女啊!但如果頻道上下架或移換頻(以下簡稱頻道上下架)問題已經引發這麼大的爭議,甚至影響頻道業者的生計,那為何不制訂審議準則,讓業者有所遵循,至少知所進退?嚴格講,這類市場行為NCC很難有介入的空間,如果缺乏審議標準,不管贊成或反對都只會徒留人話柄。
2018年NCC曾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供系統業者進行頻道上下架之參考。其中第六點明訂頻道上架參考指標,包括:(一)有利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健全產業發展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二)頻道供應事業與系統經營者間合作意願。(三)客觀且具公信力之收視滿意度調查結果。(四)少數族群、兒少或教育新知等類型節目者。(五)配合政策推行及依法令執行。(六)頻道供應事業最近一次經本會評鑑之結果與得獎紀錄。(七)依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製播本國節目比例情形。
首先,如果系統業者自認已遵照此原則而提出頻道上下架申請,不知NCC會如何進行審議?准否的標準何在?例如,NCC在審議期間不曾公布到底系統業者申請台視新聞台及鏡電視上架,到底違反此原則的哪一條款,或者NCC有何具體疑慮而無法在一年內做成決議?這些審查意見都應該公開以昭公信,否則頻道上下架審議一年以上,實在很難讓系統業者及頻道業者信服吧。
其次這七點標準多數過於空泛(例如配合政策推行及依法令執行),不知系統業者如何據以參考,還有NCC如何據以審議?簡單說,政府有權介入頻道上下架的空間就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也就是說,當頻道上下架有引發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疑慮時,例如收視費增減的爭議,或導致收視習慣的改變,NCC才能據以介入此類市場行為,否則若頻道更動不影響消費者權益,即應該同意備查即可,不必實質審查,也無此必要。
當然有沒有影響消費者權益可能不是系統業者或NCC說了算,對此現行辦法第十一點規定「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應由內部專責單位負責,並得邀請消保團體、公協會或相關公民團體提供意見,依據前述參考指標,分別就頻道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予以評估」。值得追問的是,NCC是否已落實此點的精神,針對台視新聞台移頻或鏡電視上架,請系統業者邀請相關單位提供意見呢?或者由NCC要求業者辦理公聽會,審議頻道更換對消費者的影響呢?也就是說,如果NCC認定頻道異動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應要求系統業者提供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說明,或請系統業者召開訂戶公聽會,或進行實質訂戶意見調查,透過公開機制收集訂戶意見後再呈報NCC,經NCC審議無疑慮時,才得准予上下架或更頻。
換句話說,如果台視入主52頻位、鏡電視上架86頻位,是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的協商結果,如果能提供無損消費者權益的證明,NCC應該沒有理由無故拖延或嚴格審議;或者說,NCC如果有何可供公評的理由拒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台視新聞台及鏡電視的上架申請,那也請公布以受公評啊。
最嚴重的是,NCC在審議頻道上下架時,好像弄錯當事人。以台視新聞台移頻為例,如果系統業者申請將該台從155頻位移到52頻位,那NCC審議的重點應該是系統業者移頻是否會影響收視戶權益,而不是在不斷要求頻道業者提供如社會新聞、涉己新聞的比例,重播率,或廣告收益是否符合頻道營運需求等等;簡單說,如果頻道有任何違法行為,不僅不應同意移頻,甚至連上架都不應許可,但NCC卻一再以頻道本身的問題不斷要求補件,實在令人不解。再例如鏡電視上架,除非NCC握有該台違反廣電法規的事證,或其上架申請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疑慮,否則以無罪推定原則審視,NCC為何可以拖延審議至今?
也就是說,頻道上下架審議重點在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在頻道本身,頻道經營若有任何問題,有法律伺候,也有評鑑與換照的門檻,而不是利用頻道上下架時去審查頻道的經營或內容問題,這件事NCC真的畫錯重點了!
筆者無法了解這些頻道上下架的審議為何會曠日廢時至如此?難怪NCC動輒得咎,以致引發各界對政府不當介入的疑慮,真是何苦來哉?總歸一句,NCC沒有義務為任何獲得執照的頻道找到頻位,但如果沒有違反消費者權益的疑慮,NCC也沒有理由不同意任何頻道有上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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