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1日 星期六

媒體市場應先建立競爭規範 2005.08.01

近來《蘋果日報》「蘋論」在評述電視媒體議題時,多所強調自由市場概念對媒體產業的適用性,不過筆者卻有不同角度的思考想提出,算是補充,也算是回應。

首先,媒體在本質上等同於企業體,針對一般產業發展的思考也未必就適用於媒體產業,除非我們都同意某媒體集團老闆所強調的「Show me the money」。此話怎講?

舉個例子來說,菸酒專賣的開放,乃至電信事業的民營化,民眾確實享受到市場競爭帶來的好處,至少價格就是其中之一,品質的提升也可能是;但是反觀媒體的開放,電視頻道從過去的3台到現在超過100台,電視提供的服務更多元了嗎?民眾的需求更被滿足了嗎?過去非法時期,民眾有許多第四台可供選擇,現在合法開放的結果,全國有線電視獨佔區卻超過三分之二,民眾電視服務的選擇增加了嗎?有線電視服務的品質提升了嗎?

媒體開放無正面助益
或許以上問題的答案未必是否定的,可能是見仁見智,但至少沒有人會給予完全肯定的答案吧!因此,開放競爭對一般產業來說,其結果可能是對消費者有利的,但媒體的開放對閱聽眾來說,未必帶來正面的助益。也就是說,適用於一般產業的經濟理論未必完全適用於媒體產業,因為兩者在本質上有許多基本的差異,簡單的說,企業的功能與媒體的角色至少不同,在此無法詳述。

再來說競爭概念的適用。適用於企業的商管理論強調,市場自由競爭會帶來服務與品質的提升,最後將嘉惠消費者,但是以台灣的有線電視產業來說,自由競爭的結果則是市場遭獨佔與水平垂直壟斷,其間的差異何在?答案應該不是相關商管理論有問題,而是自由競爭市場的概念未必適用於台灣的媒體產業。

問題的癥結在於台灣有線電視產業根本沒有競爭規範,所以形式上開放競爭的結果就是整個產業遭到集團壟斷,而當有線電視產業與衛星電視產業都被極少數的媒體集團所掌控時,如何強調自由競爭市場的適用呢?

財團壟斷發展陷困境
至少筆者絕不敢在討論媒體議題,特別是有線與衛星電視產業議題時,去強調自由競爭市場的重要性!也就是說,當有線系統業者與衛星電視業者是同一批人的時候,我們如何去強調頻道的應不應該存在或淘汰,應該交由市場來決定,因為目前提倡這樣主張的結果,其實就是交給財團來決定,絕不會是真正自由市場概念背後的消費者啦!

因此如果真要將自由競爭市場的概念運用到媒體產業時,與其單純強調自由競爭市場對媒體產業的重要性,筆者更願意先鼓吹提倡,政府主管機關應該積極制訂媒體市場競爭規範,並確實執行,例如打破有線電視市場與衛星電視市場被極少數集團水平與垂直壟斷的電視產業發展困境,等市場競爭規範建立了,如此再來談自由競爭觀念對媒體產業的適用性,或許才是時候,而現在恐怕還是太早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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