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李鴻源可以買廣播時段嗎(陳炳宏)

李鴻源可以買廣播時段嗎 (陳炳宏)
2012年03月27日

媒體報導內政部長李鴻源允諾,將購買廣播電台頻道的時段,加強新住民的宣導與心靈溝通,而立委要求3個月內提出,他說「沒問題」。雖然照顧新住民是件好事,但這事不是這麼簡單,李部長「阿莎力」的答應,讓筆者替他捏把冷汗,也讓人感覺立委好像根本不了解自己曾通過的法令,這樣的立法品質真令人擔憂啊!

立院在去年修正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明訂「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如果這是立院通過的法律,請問內政部如何去買時段播節目?請問立委如何要求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機關又如何能照辦?難道內政部要製播一個從頭到尾都打上「廣告」兩字的「節目」嗎?

現在唯一能解套的是,請警察廣播電台去執行這工作,警察廣播電台是內政部擁有的媒體,應無違反預算法的疑慮。這樣說,其實是因為照顧新住民的這項權益是好事,本該鼓勵,但沒想到立委眼中竟沒有自己立的法,有點令人傻眼,李部長不熟法規,差點觸法,顯見行政機關對預算法修正案還是一知半解,因據媒體報導,預算法修正後,已有30幾件行政機關違反該條文的事例。

不過話說回來,這件事值得探討的不僅是立委與官員不懂法的問題而已,更涉及到從民進黨到國民黨政府,執政者都刻意迴避與漠視的一個問題,那就是2005年即通過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條文,為何到現在內政部還能擁有警察廣播電台、教育部擁有教育廣播電台、國防部擁有漢聲電台,以及農委會擁有漁業電台呢?這是誰的錯?執法者的錯,還是立法者的錯?

政府不該開後門

其實前述媒體的存在並不違反廣電法的黨政軍條款,因為它是根據廣電法第五條「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因此理論上政府擁有廣電媒體還是合法的,但是須凸顯的是,這已讓黨政軍條文顯得為德不卒,因為政府還是替自己開個後門,只要是為「特定目的」,就可以擁有廣電媒體,那黨政軍條文便徒具形式,不是嗎?

其實若正面看待這次有點離譜的立法與行政機關的互動,可以協助社會各界繼續思考三件事:一是禁止政府利用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是對的,但政府機關實際上也有用媒體進行宣導的需要,應盡速修法,讓政府得以透過補助、贊助及委託媒體製播政令宣導節目,但不得採取欺騙的置入性行銷手法而已。其次就是趕緊再修沒多少人看得懂的預算法62條之1。試想,明明是廣告,但還需要註明自己是廣告嗎?

這一年來,所有政府機關的媒體廣告最後都還要加上「以上廣告是由某某單位提供」這句話,真是多此一舉!其實預算法62條之1不僅文字有問題,也規範錯對象,應該被禁止的是節目的不當置入,而不是去管廣告如何呈現。嚴格說,只有平面媒體的廣告才需加「廣告」兩字,因為平面媒體內容與廣告是連在一起的,只有廣電節目被要求節目與廣告要明顯區隔(廣電法第33條),所以廣電媒體播完廣告還要再說「這是廣告」,不是很怪嗎?台灣各界應該繼續探究,既然規定黨政軍不准投資及經營媒體,那為何要再替政府開個「特定目的」的小門,不是徒落人把柄呢?政府需要政令宣導,何需自營媒體?不自營媒體就不能宣導政令嗎?這邏輯是有問題的,請執政黨要有道德勇氣,把控制媒體的後門給關上吧!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From: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16971/IssueID/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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