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
這幾天媒體都在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陳元玲的突然請辭,但NCC兩項打擊民眾進行媒體監督的修法,卻鮮少有人注意,由於其影響層面之廣泛,絕對超過陳元玲的請辭,實在值得各界大加關注。
9月NCC公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這是前屆委員卸任前所進行的研修,原本只強調置入需自然呈現、應揭露置入、不鼓勵消費,並尊重節目產製獨立性,應已顧及媒體需求與觀眾權益。結果本屆委員上任,卻畫蛇添足加上「置入商標、商品或商業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的條文,導致新規範陷入無法執行的困境,或者陰謀論點說,本屆委員原本就是故意讓新規範無法執行,使民眾無法進行監督媒體,好讓媒體往後都可以有恃無恐的隨意置入商品在節目中。為何這樣說呢?過去民眾只要認為商品訊息過度干擾節目內容,就可以向NCC檢舉節目違反置入規範,嚴重者會裁罰。但現在變成即便觀眾看到商品訊息干擾內容還不算違法,要這項商品出現超過節目總長度的百分之五,置入畫面超過螢幕四分之一才算違法。如此一來,以後觀眾很難檢舉喜歡看的節目根本就是在廣告商品,除非他在看電視前,先一手拿碼表,一手拿量尺,還要準備個紀錄表單,否則他如何能檢舉違法?而且務實點判斷,觀眾大概也不會這樣大張旗鼓看電視,所以檢舉就變成不可能啦!從今以後,觀眾只能自求多福,即便商品訊息再怎麼干擾節目內容,只好忍氣吞聲,因為已經無法可管,或說NCC已經棄管了。
筆者建議全國觀眾,以後看到不當置入內容干擾收視,還是可以去NCC檢舉,但不用拿筆記,也不用拿尺量,把這項工作留給NCC去做,反正有檢舉它就要處理,不處理的話,大家可以寫信去行政院長信箱檢舉NCC怠惰職責。
其次為「阻止」民眾監督媒體,10月NCC還修正通過一項「配套」措施,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加重力道打擊民眾監督媒體的動能。為何這樣說呢?過去民眾只要看到不當的媒體內容,經向NCC檢舉成立後,即可領罰款的百分之四當檢舉獎金,但是幾經修法,最新版本只剩下千分之一。也就是說,當觀眾用盡心力,想善盡監督媒體的職責,願意一手拿碼表,一手拿量尺,紀錄商品置入的細節,最後再統計時間長短與畫面大小後,即便檢舉的媒體違規成立,也可能只領到100元,因為最低檢舉獎金已從4000元調降為100元了,而且照現在的行政效率,領到錢可能是半年後了吧!想想100元能幹嘛?因此即便是了解媒體監督重要性的觀眾,應該不會再願意,或沒時間去進行商品置入的監督吧!另外如果真有民眾想賺檢舉獎金,那去檢舉亂丟煙蒂,都比檢舉媒體違規要來得高許多,因為許多縣市亂丟煙蒂的檢舉獎金是罰款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但是檢舉電視違規,只有千分之一,兩相對照,NCC修法方向令人深感懷疑,NCC真的想推動民眾監督媒體嗎?前述要點開宗明義說「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提升傳播內容之品質,保障公眾權益,端正社會風氣,特制定本要點」,現在讀起來,對照修法措施,感到特別諷刺。
NCC這兩個月修正前述兩項規範與要點,勢必嚴重打擊長期以來各界推動的媒體監督行動,讓推動媒體他律的努力越來越困難,這難道不比陳元玲的請辭更值得全國關注嗎?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本文為原稿,非刊登版,精簡的刊登版請至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1106/3462267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