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媒體經營者的適格性疑慮

今年選舉期間,許多電視新聞台紛紛被「冠名」,有的被稱為韓國瑜電視台,有的被稱為陳其邁電視台,但這都不是因為這些候選人擁有媒體,而是媒體主動擁抱候選人,把自己當成競選團隊成員在打選戰。這樣的情境,真叫媒體記者情何以堪?而孰以致之?難道只是記者或是新聞部長官的個人偏好嗎?應該都不是,重點在媒體老闆身上。

竟成候選人代言人

對台灣觀眾來說,媒體報導偏頗應已不是新聞,但像今年把自己當成候選人代言人,親自下海打選戰的情況,真是令人嘆為觀止。這次選舉期間新聞媒體的表現正凸顯一個重要但卻被忽視的問題,那就是媒體經營者的適格性,也就是說誰才有資格經營媒體?

在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的推波助瀾下,10多年來台灣各大媒體幾乎被財團買光了,例如賣仙貝的來買電視加報紙,還想再買有線系統,賣手機的也來買衛星電視台,而賣房子的一買就是8個電視頻道,最近連賣塑膠的都想申請新聞頻道,為何財團前仆後繼介入媒體併購,特別是新聞媒體?而誰有資格買媒體該有個標準嗎?還是只要沒有違廣電法規紀錄就可以買媒體?這就是筆者所說的媒體經營者的適格性問題。

過去NCC審查媒體併購案時,會看重併購者是否有違廣電相關法規的紀錄,但如果碰到不曾經營媒體者,就只能究查其他條件。這樣的標準好像只要沒有經營過媒體,就少一項被檢驗的事證,因此賣仙貝的、賣手機的,以及賣房子的都很快的買到媒體了,因為都沒有相關違規紀錄,NCC幾乎難以否准。不過其間有個有線電視小集團,只因為所屬有線系統曾挪移某電視頻道位置而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就被當作是重大瑕疵,綜合考量後被NCC否決了,隨後賣房子的卻順利買到了。如此看來,沒有相關經營媒體經驗者想買媒體,感覺比較容易過關,這樣合理嗎?

目前NCC正在審查全台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併購案,出資者主要是房地產商,算是媒體經營的白紙,因此筆者擔心,NCC會不會根據往例,因為找不到併購者有不當的媒體經營事蹟,然後就放行?但是這是史上最大媒體併購案,難道不曾經營過媒體的併購者,只要營運計畫書寫得好,支票開得漂亮,就可獲得青睞嗎?

媒體經營者適格性在強調經營者應該具備的特質與媒體相關背景才是積極要件,而不是有沒有違法事實。例如美國審媒體併購案時,比較在意經營者有沒有違反《票據法》,而不太在意有沒有殺過人,原因在於,媒體經營最強調誠信,而跳票就是誠信問題,因此比曾殺過人更被重視。

謹慎審查媒體併購

其次就是併購者的媒體相關事蹟,筆者建議NCC在審議媒體併購案時,除注意經營者有無違反廣電法規的消極要件外,還應嚴審它是否有提出曾從事有助於,或者正在推動與媒體產業發展,或改善媒體環境之具體行動的事證?如果併購者過去不曾有過任何與媒體發展相關的重要事蹟,那大眾為何要相信他將來會是個好的媒體經營者呢?如果有錢就可以買媒體,但卻把媒體公器當集團私器,只用在貫徹經營者的私欲,相信這絕對不是台灣之福。希望這次選舉的媒體亂象能給NCC做媒體併購決策時的參考,請加重併購者適格性的考量吧。

原文連結:蘋果日報:媒體經營者的適格性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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