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9)3月5日筆者曾以「政府棄守海外宣傳影音媒體? 」為文,鼓勵政府應趕緊規劃海外宣傳機制(如同最近大家說的「大外宣」)。迄今事過近1年半,終於聽到文化部有所動靜,結果卻是鬧出公視是否受文化部指示來辦理大外宣的爭議,焦點都在爭論公共媒體的獨立性,不免讓人氣餒。
簡單說,本文無意討論文化部是否可以指示公視辦理大外宣事宜,因為答案再明白不過,當然不可以!本文用意想要接續去年投書的論點再次強調,大外宣不會只有一種機制想像,公視應不應該負責是可以討論,但是政府自己經營海外宣傳頻道有什麼不好嗎?或者如果由政府與民間合作,一起推動大外宣,這樣有什麼不可以嗎?為何大外宣機制只能有一種公視模式呢?
各國大外宣頻道已落地
如同筆者前文所強調,綜理目前世界各國推動大外宣平台所採取的經營模式,大致可以分成3種:第一種是美國模式,即美國之音(Voice of America),雖說是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下轄獨立機構廣播理事會(Broadcasting Board of Governors)所管轄,但其執行長由總統指派,普遍還是認定它屬於政府組織,亦即美國的海外宣傳是由政府自己負責。第二種是英國模式,即英國廣播公司,因為英國負責海外宣傳的英國廣播公司國際頻道(BBC World Service)是公共媒體,亦即英國海外宣傳頻道具備公共媒體的本質。最後一種是日本模式,即2016年在台落地的日本宣傳頻道「WAKUWAKU JAPAN」,日本政府採取公私合營的模式在經營大外宣頻道。
目前前述3種的頻道或節目都已經以某種形式在台灣落地,此外近兩年韓國公共電視台MBC也與台灣兩家在地媒體企業合作,共推出兩個衛星電視頻道;亦即如果只計算鄰近的日韓兩國,現在總共已經有5個政府資助的大外宣電視台在台落地播出。面對鄰近國家如此積極的透過媒體及節目進行文化輸出與宣傳攻勢,結果我們還在爭辯,誰有沒有指示誰去做什麼事?
雖然目前不知流落何處的「公共媒體法」草案第6條第9項載明,公媒基金會應執行「國際傳播服務與交流」,以及第11條明定公媒基金會「應積極辦理國際傳播,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並提供本國文化內容之輸出」,但這未必一定要包括經營大外宣平台,雖然公視負責大外宣也不錯,但即便最後公廣集團僅主責在地產製之影音節目的國際合作、宣傳及海外版權買賣,達成某一種形式的大外宣,也都算是功勞一件啊!
筆者想再提一次台灣大外宣機制的想法很簡單,除回應各界呼籲,文化部應該對公視放手外,也建議政府趕緊脫離誰有沒有指示誰的紛擾,趕緊好好研究台灣大外宣平台應該如何規劃,因為現在各國大外宣頻道已經不是兵臨城下,而是早已侵門踏戶,結果我們自己不僅在原地踏步,如果還是六神無主的話,那可真可惜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