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
自從20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改廣電三法放寬置入性行銷相關規範後,各家廣電媒體如脫韁野馬般的透過各種可能的置入手段,把各類商品置入到所有節目,甚至包括新聞(即便NCC並未開放新聞置入),瘋狂程度幾乎已經到了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的境界。
基本上筆者反對開放廣電媒體置入性行銷,其中最大的主因在於,容許置入就是一種欺騙觀眾的行為,因此雖然當年參與通傳會的修法諮詢會議,但始終堅持若開放置入就必須同步規定揭露置入來源,在此前提下,最後才勉強同意接受開放廣電媒體置入性行銷的修法。
但是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近幾年來,廣電媒體最嚴重的置入行為早已經不是商品置入節目中,以及該不該或該如何處罰的問題,而是一直未曾消失且影響更鉅的新聞置入。問題是,新聞根本不在開放之列,但不知何故,廣電媒體依舊我行我素,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置入從不曾在新聞節目中消失,也甚少看到通傳會對置入新聞處罰過,而其中最令筆者關注的就是選舉(候選人)的置入。
每到選舉,廣電媒體充斥著選舉新聞,每天都是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新聞,但不曉得廣大觀眾知不知道,其實有許多候選人或選舉活動的新聞,都是候選人出錢買「新聞廣告」(實在想不出更合適的詞彙)的?候選人可以買新聞專題,每則至少15-20萬,也可以買節目專訪,價格更高。想想媒體這些見錢眼開的舉動,不僅涉嫌欺騙觀眾,且違反新聞媒體應為公共論壇的本質,最嚴重的是,傷害及撼動民主政治制度存在的重要基石。
除買新聞、置入新聞節目外,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就是,媒體出賣新聞性或談話性節目的置入。新聞節目置入與新聞報導置入有一點差別,那就是,這些節目接受置入的不是商品,而是每一個「個人」,他可能是用錢買參加談話性節目機會的候選人,也可能是一群為政治或經濟利益,而迎合媒體老闆或節目主持人黨派色彩的名嘴、民代或學者,結果就是形成強大的單面向宣傳機器,去干預各種政策或各項選舉,進而影響國家決策,讓媒體不再是眾聲喧嘩的公共論壇,反而只是回應偏執立論的傳聲筒。
過去有關置入性行銷,通傳會通常以廣電相關法規給予警告或處罰,但這些罰則主要是針對商品置入,如果是候選人、政治人物的置入,那又能如何罰呢?因為政治人物及候選人通常都不會被定義或視為是受置入法規規範的「商品」,因此讓政治人物與候選人常能遊走法律邊緣。這樣的疑慮直到2018年2月20日,當立法委員陳亭妃突然出現在民視八點檔戲劇節目《幸福來了》演出他自己,通傳會最後以違反廣電法置入規定,行銷個人形象且未揭露置入者資訊,罰民視35萬元。後來2019年3月台中市市長盧秀燕在「女兵日記女兵報到」客串演出,也遭通傳會認定為置入性行銷,開罰20萬元。至此,有關候選人或政治人物出現在新聞或節目中,如果被通傳會或法院認定有對價關係,即有可能被罰。不過前述案例都是出現在節目中,至於新聞報導或新聞節目中,囿於媒體常高舉言論自由保護傘的威嚇下,並未見通傳會有處罰新聞性節目置入政治人物的案例發生。
此外還有一種最難被處理的,就是出現在政論節目的政治人物,包括民代或候選人,如果他們真是基於與選民溝通或爭取選票的目的,而受邀出席政論節目表達意見的話,那倒也無可厚非。但多數時候是,他們是付錢買座位以獲得出席節目的機會,或是未必有付錢,但卻只是受邀為迎合媒體老闆或節目主持人的政治主張,以便贏得個人知名度,或爭取與媒體老闆或節目主持人建立同溫層夥伴關係,以獲取潛在的政治利益。這些作為雖然嚴重傷害媒體形象,也傷害民主政治的發展,但卻不是相關置入法規所能規範的。因此如果長此以往,各界繼續任由候選人買新聞以贏得選戰、政治人物或名嘴參加政論節目以圖謀結黨營私,這樣一來,台灣的民主政治真的只能自求多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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